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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淮投普法│重大責任事故犯罪系列:消防責任事故罪
            發布時間:2023-09-19

            ---本期導覽:

            1.基本案情

            2.罪名定義

            3.量刑標準

            4.法院審判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王某將房屋出租給被告人童某、岑某用于服裝加工及住宿。承租期間,市消防監督機構多次對該處房屋進行消防安全檢查,發現存在諸多消防安全隱患,遂向承租人童某、岑某及出租人王某發放消防安全隱患責令限期改正通知書,但被告人童某、岑某、王某均未按照通知要求進行整改。隨后,該處房屋發生火災,造成五名被害人死亡,三名被害人受傷,財產損失共計人民幣48422元。經認定,起火原因為電氣故障起火引燃周邊可燃物。 

            二、罪名定義

            第一百三十九條 【消防責任事故罪】違反消防管理法規,經消防監督機構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絕執行,造成嚴重后果的,是消防責任事故罪。

            三、量刑標準

            (1)刑法量刑標準

            第一百三十九條 犯消防責任事故罪的,造成嚴重后果的,對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危害生產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15年12月14日)量刑標準

            第六條第一款 實施刑法第一百三十二條、第一百三十四條第一款、第一百三十五條、第一百三十五條之一、第一百三十六條、第一百三十九條規定的行為,因而發生安全事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造成嚴重后果”或者“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對相關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傷三人以上的;

            (二)造成直接經濟損失一百萬元以上的;

            (三)其他造成嚴重后果或者重大安全事故的情形。

            第七條第一款實施刑法第一百三十二條、第一百三十四條第一款、第一百三十五條、第一百三十五條之一、第一百三十六條、第一百三十九條規定的行為,因而發生安全事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相關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造成死亡三人以上或者重傷十人以上,負事故主要責任的;

            (二)造成直接經濟損失五百萬元以上,負事故主要責任的;

            (三)其他造成特別嚴重后果、情節特別惡劣或者后果特別嚴重的情形?! ?/span>

            四、法院審判

            被告人童某、岑某、王某違反消防管理法規,經消防監督機構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絕執行,后果特別嚴重,均系直接責任人員,其行為均已構成消防責任事故罪。

            鑒于三被告人主動投案,并進行部分經濟賠償,取得了部分被害人家屬的諒解,均可以從輕處罰。以消防責任事故罪,分別判處被告人童某有期徒刑三年九個月,判處被告人岑某有期徒刑三年三個月,判處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三年九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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